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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本市户籍家庭符合条件可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发布时间: 2021-01-18 17:43:38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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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元楼盘网讯: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一则消息,关于修改《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这也是继广州市住建局于1月7日颁布《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后,又一座一线城市——上海公布了关于共有产权房的政策通知。

  此次上海颁布修改后的管理办法显示,其中新增一条款项:非上海市户籍家庭同时符合居住证持证和积分、住房、婚姻、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和财产等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此外,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要求,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如果有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和同住人的居住证全部被注销,但因户口迁入本市导致的除外;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腾退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将由房屋所在地或分配供应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  

  同时,修改后的管理办法提出,对于上海市城镇户籍家庭或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以上市转让或者由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购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房屋管理的行政决定或者有违约行为未改正的除外。上市转让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购房人、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且住房不再困难的,应当在办理商品住房转移登记前,先行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符合确有必要购买商品住房情形的除外。具体例外情形,由上海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对于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其交易管理按照上海市市相关规定执行,但购房人的户口迁入本市的,将按照上述两段内容的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 lpw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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